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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落实省府新规定 五市职工养老金下月上调
青岛早报记者
2006年12月08日

 早报讯 从下月1日起,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标准由目前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记者昨日获悉,这是市政府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新规定。

  每年提高十个百分点

  具体来说,按照新规定,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过渡期内,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统一个体户缴费基数

  从下月1日起,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2009年统一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照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8%调整为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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